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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鹏论保买保险时不告知吸烟史饮酒史会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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鹏哥在之前介绍保险产品时就曾陆陆续续介绍过,有些保险健康告知会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个别保险经纪人为了促成交易,在处理这条健康告知时,都会和客户说,这条不重要,直接填否就行了。确实,有很多人听信了保险经纪人的话,填了否。但事实上,他很可能是一个有30年烟龄的老烟民,一天至少一包以上。或者每天喝不到一斤白酒这一天不算完。那么:保险对于吸烟史和饮酒史会有怎样的要求?什么保险会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如果不如实和都有会怎样呢?保险公司会怎么调查呢?带着这些疑问,我们今天就来聊聊吸烟史和饮酒史对买保险的影响。本文重点内容:什么保险会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保险公司怎么核实吸烟、饮酒史和每天的量?如果不如实告知会怎样?一、什么保险会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并不是所有保险产品都会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吸烟、喝酒有害健康,大家都知道。所以一般只有与人身健康相关的保险才会询问。1.重疾险众所周知,重疾险保费最贵,保险公司每年支出的保额中,重疾险占比也最高。我们可以来看一组最新的数据。这是平安人寿年理赔数据,之前我们也引用过。重疾险理赔件数只占到所有理赔案的4%。再来看理赔金额,占到总金额的34%。也就是说,占所有理赔案4%的重疾险,理赔金额却占了34%。保险公司在重疾险上非常慎重也就不难理解了吧?既然吸烟、喝酒有害健康,那将这类人群排除在外也就符合常理了。所以重疾险会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鹏哥比较推崇的超级玛丽Max就在健康告知中会问到:被保险人是否吸烟且平均每天大于20支且超过10年?有饮酒习惯且平均每天白酒大于3两或啤酒大于2瓶、酒龄大于10年?或被医师提出针对吸烟、饮酒的建议或警告?当然,吸烟和喝酒的朋友也不用太难过,并不是所有重疾险都会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只是健康告知比较严的重疾险才会问到。2.定期寿险定期寿险是除重疾险以外保费第二贵的人身保险,主要管身故赔偿。所以定期寿险也特别在意健康问题。从上面那两张数据对比也能看出,身故在理赔件数中只占2%,但理赔金额却占了19%。这就难怪保险公司会重视了。与重疾险一样,并不是所有定期寿险都会问吸烟史和饮酒史,健康告知严格的产品才会问到。比如鹏哥一直推荐的定海柱1号,如果投保定海柱1号(不含身故),就会在健康告知中问到吸烟史:被保险人是否吸烟(大于20支/天)或慢性酒精中毒?曾经或正在使用毒品、违禁药物或滥用成瘾性药物?3.百万医疗险很多人可能会认为,百万医疗险是用于医疗费用理赔的,并且相对重疾险和寿险,理赔的可能性更大。百万医疗险的理赔件数也是最多。那百万医疗险应该更在意被保险人的吸烟和饮酒问题才对。事实上并不是这样,百万医疗险中很少有问及吸烟史和饮酒史的。像尊享e生这种健康告知比较严格的百万医疗险都没有问及吸烟史和饮酒史。4.意外险意外险的理赔要求是必须同时满足四个条件: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吸烟及饮酒更多会导致疾病,而疾病引起的身故,并不是意外险的理赔范围内。所以意外险不会问及吸烟史和饮酒史。二、保险公司怎么核实吸烟史、饮酒史和每天的量?很多烟民都会有这个疑问吧?保险公司怎么核实这些信息的真假呢?特别是具体到每天的吸烟量,明明一天至少一包烟,我就说每天不到10支,保险公司难道真能查出来?不会有个CT之类的设备,或者其他什么检查,能够通过肺部一些数据计算出每天吸烟量吧?不是说吸烟人的肺部与不吸烟人的肺部有明显区别么?实际上,保险公司根本不查。确实地说,在出险之前保险公司根本不查。那这一条健康告知岂不是形同虚设?显然保险公司也不会做这种出力不讨好的事情。鹏哥翻了很多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司法审判案例,保险公司在吸烟史、饮酒史这方面主要参考医生病例。并不依靠其他高科技手段。有时候最简单的办法,就是最好的办法。生病住院时,医生会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并且将其记录在病例上。一般病人在住院时对医生询问的事情都会如实回答,这基本上基于几点原因:医生是有医学常识的,肺部CT,你说你不吸烟,医生也得信才行呀;都到了住院的时候了,赶紧把病治好是关键,谁还敢对医生有所隐瞒?很可能早就把买保险时健康告知里询问吸烟史这件事情忘到脑后了。所以,大多数人可能在买保险的时候隐瞒自己的吸烟史、饮酒史,但不会在医生询问的时候隐瞒。那就还有另一个问题了:医生为什么要问?年国家计生委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履约工作的通知》的要求,除了对各医疗机构和相关人员在吸烟上有限制外,还对医生在诊治病人方面提出了要求:全国卫生计生机构在提供医疗卫生服务过程中,应建立首诊询问吸烟史制度,将其纳入病历考核标准,为吸烟病人提供戒烟指导和服务,对其中的吸烟者进行简短戒烟干预并有记录。所以呀,很可能是我们自己没留意,但指不定哪次就被问到了吸烟史,并被记录在案。等保险公司真要理赔的时候,就会被翻出来。三、如果不如实告知会怎样?这个问题相信是大家最关心的问题了。如果不如实告知会怎么样呢?在这个问题上,一切理论的分析都不如实际案例来的实在。所以鹏哥翻阅了大量保险纠纷审判案例,来看看几个典型案例。案例1:年12月31日,张某投保平安人寿鑫盛12(),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限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5万元,保险费元.附加长险为鑫盛重疾,保险期间为终身,交费年限为20年,基本保险金额为4万元,保险费元;同时还附加了其他众多一年期保险。健康告知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时均选“无”。年12月25日,张基本因冠心病医院,做了冠状动脉支架置入术的手术。入院记录上原告本人陈述发现高血压6年,糖尿病史,有吸烟史20余年,平均每天20支,饮酒约3年,平均白酒约每日4两,未戒酒等。住院期间共花费医疗费.66元,经新农合医保报销后原告实际自付.82元。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健康告知为由拒绝理赔并退回保费。张某认为不合理,起诉平安人寿。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原告于年12月26日投保,投保时未告知原告其有吸烟、喝酒及高血压史,但在年12月25日住院时原告自述高血压6年,有吸烟史20余年,平均每天20支,饮酒约3年,平均白酒约每日4两,未戒酒;原告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被告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案例2:年6月22日,陆某为其儿子投保了华夏寿险广东公司“华夏常青树重大疾病保险()”和“华夏附加投保人豁免保费重大疾病保险”,并于年6月23日零时生效。健康告知询问吸烟史和饮酒史时均选“无”。年7月21日,陆某儿子因突发胸闷于中国人民解放医院入院治疗,被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1.1急性下壁ST段抬高性心肌梗死;1.2支架植入术;1.3killipⅠ级;2.高血压2级(很高危)。同时,在病案既往史中记载“年2月体检发现血压高,收缩压最高达mmHg,吸烟史20年,20支/日,体重为86Kg”。陆某向华夏寿险申请理赔。华夏寿险广东公司调查核实,陆某儿子于年3月15日在医院(医院)进行体检时,血压为/mmHg,体重为86Kg,体重指数28.41。即陆某儿子于投保前已患高血压,有吸烟史,且体重指数达到肥胖,但其在3个月后投保时故意不如实告知。故华夏人寿拒绝理赔并退回保费。陆某认为不合理,将华夏寿险起诉。法院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鉴于血压、日吸烟数量及体重在医学上被认为均与心血管疾病的发病之间存在内在联系。现因陆某未履行健康告知义务,华夏寿险公司解除合同并拒绝豁免主险保费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案例3:年3月29日,翟某为张某投保了平安人寿的平安福16,附加险《平安福重疾16》,以上保险期间终身,保险费分别为元和元。投保时,翟某在被保险人是否目前或曾经吸烟、目前或曾经饮酒、过去五年内是否曾住院检查或治疗处均在否处打钩标注。年1月2日,被保险人张某因高医院住院15天,张某口述其吸烟史20余年,饮酒史10年,日均克。张某出院后向平安人寿申请理赔。年5月29日,平安人寿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决定解除双方保险合同,退还.71元。理由为:经审核,被保险人投保前存在疾病病史,而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严重影响了本公司的承保决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做出上述决定。翟某和张某认为为合理,将平安人寿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翟某订立保险合同时未如实告知被告相关情况,但保险合同成立日年3月29日,至被告年5月29日作出解除合同决定已经超过二年。平安人寿公司解除与翟某的保险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和双方约定,该合同应当继续履行。案例4:年1月16日,投保人陈某在国华保险公司投保《国华终身寿险(分红型)()》和《国华附加定期寿险》,保险期间分别为终身和20年,保险金额各10万元,合计20万元。身故受益人为女儿小陈。但陈某在投保时向国华保险公司隐瞒了其患有肝硬化、吸烟史、饮酒史的事实。年10月9日,陈某因病去世。年1月16日,小陈到国华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国华保险公司审核后认为,陈某投保时未尽到如实告知义务,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承保决定,遂在年1月24日决定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费,不承担合同解除前保险事故赔偿责任,并通知了小陈。小陈认为不合理,将国华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保险合同于年1月17日生效,直至年1月25日国华保险公司才提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已经超过了二年,依照《保险法》规定,国华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保险合同,且国华保险公司应当承担本案给付保险金的责任。还有一些案例,基本与此相同。通过这些案例我们可以分析出几个问题:医院病例知道被保险人吸烟史、饮酒史的;如果未如实告知吸烟史、饮酒史,保险公司会因未如实告知而拒绝理赔,并且法院也支持;如果超过两年,虽然未如实告知,一般法院都会以“两年不可抗辩条款”裁定保险公司有义务理赔。不过司法审判不能一偏概全,即使我们翻到的所有案例都证明超过两年以后适用“两年不可抗辩条款”,也不意味着这招百分之百管用。该健康告知的,还是要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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