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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家属赔我万法院驳回申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定书

()最高法委赔监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周选民,男,汉族,年8月3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多了,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梅完雀,女,汉族,年3月29日出生,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委托代理人:李多了,陕西沃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赔偿义务机关:陕西省雁塔监狱。

复议机关:陕西省监狱管理局。

申诉人周选民、梅完雀因申请陕西省雁塔监狱(以下简称雁塔监狱)殴打、虐待致伤、致死赔偿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陕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向本院赔偿委员会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诉人周选民、梅完雀以殴打、虐待致伤、致死应予赔偿为由,向雁塔监狱提出赔偿申请。雁塔监狱于年9月1日作出不予赔偿决定。周选民、梅完雀不服,于年9月25日向复议机关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申请复议。陕西省监狱管理局于年11月4日作出国家赔偿复议决定,维持雁塔监狱不予赔偿决定。周选民、梅完雀不服,向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赔偿请求人之子周田田因犯抢劫罪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年12月22日被送至雁塔监狱服刑。周田田在监狱服刑期间劳动改造从事棒球缝制工作。年初,其开始出现无明显诱因的头昏乏力、胸闷气短等症状,同年7月保外就医,两次医院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同年8月1日被医院再次诊断为再生性障碍贫血。次年1月23日被监外执行。年9月25日刑满释放。其中,周田田在年7月18日至年2月25日患病期间,医院、医院、医院接受住院治疗。年2月25日在医院因病医治无效死亡。

另查明,周田田曾申请工伤认定,雁塔监狱于年12月27日作出答复:周田田不构成工伤。周田田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西安铁路运输法院于年5月16日作出()陕行初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其不服提起上诉,西安市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于年9月16日作出()陕71行终号行政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赔偿请求人之子周田田在监狱服刑期间患病是否属于国家赔偿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本案中,周田田在雁塔监狱服刑期间患有再生障碍性贫血病,在刑满释放后医治无效死亡,赔偿请求人的请求并不符合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应予赔偿的情形。周田田患病后,雁塔监狱能积极组织对周田田进行治疗并及时通知赔偿申请人,依照法定程序对周田田进行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还组织了捐款等一系列人道主义救助活动,不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故此,周田田的病亡与雁塔监狱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申请人请求雁塔监狱承担国家赔偿的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复议机关陕西监狱管理局以此为由未予支持其国家赔偿申请,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陕西高院还认为,周田田因病诊疗及病亡后的工伤行政诉讼程序,目的是查证病亡原因取得相应赔偿。该诉讼程序可以作为阻却国家赔偿时效的正当理由,即以年2月25日周田田在医院医治无效死亡作为申请国家赔偿的起算点较为适宜,其于年7月17日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未超过两年法定时效。故陕西监狱管理局的复议决定认定国家赔偿请求人超过法定时效,显属不当,应予纠正,但该瑕疵不影响复议决定的最终结论。

据此,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于年3月12日作出()陕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维持复议机关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年11月4日作出的国家赔偿复议决定。

周选民、梅完雀对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该决定仍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其申诉事项为:1.撤销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陕委赔1号国家赔偿决定;2.责令赔偿义务机关雁塔监狱赔偿因周田田服刑期间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并死亡的医疗费元、护理费元、误工费.82元、死亡赔偿金及丧葬费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

其申诉理由为:监狱机关作为国家刑罚执行机关,对服刑期间犯人的健康、医疗负有法定的监管及救治职责,在排除周田田自身及家族遗传再生障碍性贫血的可能性及其入狱前身体检查健康、正常的客观事实,结合周田田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临床表现(意识清醒但头晕、乏力)、职业性慢性重度苯中毒(再生障碍性贫血)诊断原则及再生障碍性贫血在医学上致病机理临床研究,雁塔监狱未履行或怠于履行对周田田健康及医疗的法定职责,与周田田在服刑期间患再生障碍性贫血并死亡的后果明显存在直接或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赔偿责任。

陕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以罪犯服刑期间患病不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国家赔偿范围为由未予审查“周田田是否因雁塔监狱违法不作为致患再生障碍性贫血”的主要、关键事实,显系适用法律错误,且认定周田田患病后雁塔监狱不存在未履行或怠于履行救治职责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本案中,周田田患病后,雁塔监狱积极组织对周田田进行治疗,及时通知其家属,并依照法定程序对周田田进行监外执行。同时,雁塔监狱还组织了捐款等人道主义救助活动。申诉人主张雁塔监狱存在不履行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形,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予以佐证,其主张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综上,周选民、梅完雀的申诉事项及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周选民、梅完雀的申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来源:裁判文书网

采集:穿过高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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