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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必备6个知识点,与你息息相关

工伤认定争议多!工伤认定是赔付的前提,不仅关乎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更是直接影响用人单位的稳步发展,准确理解并适用相关条例,才不会影响工伤保险权益的合法实现。其中有几个知识点,必须了解!

工伤认定有规定

是否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的延伸上因为工作原因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直接影响工伤认定。日常所常见的工伤认定情形,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或履行工作职责,从事与工作相关的活动受到事故伤害,注意患职业病也属于工伤。

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该是工作时间内,员工来往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相关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而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并不局限于工作的场地和位置,也就是说,在家加班工作也是在工作岗位上。上班和下班时间是工作预备和工作收尾的时间,属于工作时间的延伸,如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劳动者可以依据交管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在劳动者不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的情况下,申请进行工伤认定。

工伤认定中,如果对是否属于工伤发生争议,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视同工伤情形

相关法律除规定了应当认定工伤的情形外,还规定了视同工伤的情形。视同工伤,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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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③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工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其中需注意,对因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伤的认定,必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和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另外,职工因故意犯罪伤亡的;或是醉酒/吸毒导致伤亡的;或是自残或者自杀的,均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申请时间有限制

企业除了为员工办理工伤保险,还有申请工伤认定的法定义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否则可能需要向工伤职工支付延迟申请工伤认定期间的工伤待遇。如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时限。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一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超过一年才申请认定的,除由于不属于职工或其近亲属自身原因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外,有相关部门不予接受工伤认定申请的风险。

申请材料有要求

不申请,不认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医院开具并加盖印章的医疗或职业病诊断证明等。

一般来说,确认劳动关系是认定工伤的前提,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并非确认劳动关系唯一的判断标准,如果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确认劳动关系。认定是否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参照以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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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工资支付凭证或者记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录;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③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④考勤记录;⑤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当存在违法转包、分包的情形时,用工单位承担职工的工伤保险责任不以是否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企业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伤残鉴定需注意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前者分为10个伤残等级,最重为一级;后者分为3个等级,完全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部分不能自理。

一般来说,自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就会及时作出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作出后,将会及时送达给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如果是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复查鉴定。

工伤保险怎么赔

如果用人单位依法足额交了社保,职工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就由工伤保险基金和企业依法承担各自应承担的部分。

其中,治疗费、康复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评残后的护理费、辅助器具费、劳动能力鉴定费(初次),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相应伤残等级(1-4级)的津贴,另外还有因工死亡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相应伤残等级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保留劳动关系的伤残津贴(5-6级)和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规参加工伤保险,其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承担相应费用。

总之,企业在制定有关安全规范,宣传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同时,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并通过不同形式的安全教育,增强员工对事故的预防和处理能力,保障用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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