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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中发生工伤或者患有职业病了怎么办

基本案情:

张某,女,系威海某控制器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组装工、涂染工工作。在工作期间,张某因头晕、恶心、浑身乏力等多次入院检查,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并先后于年7月和年5月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元。年7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遂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费停缴手续。但某控制器公司未对张某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年3月,张某又因同样病症住院,花费医疗费元。同年4月,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某控制器公司不服,先后向市、省两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1月4日,张某被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确诊。鉴于此,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1月15日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张某所患职业病系因工负伤。该决定于年12月6日送达某控制器公司。某控制器公司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于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年12月9日,山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张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7级。年5月,张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控制器公司支付治疗职业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并按照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张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其工伤认定结论及伤残鉴定结论尚未作出,本案一直中止审理,于年12月恢复审理。另外,张某于年11月15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控制器公司支付给张某医疗费.82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元。

小简课堂: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关于焦点一张某在年7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于某控制器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而在此之前,张某多次入院检查,被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从在年7月住院治疗,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前两个月,张某还在住院治疗。在年3月,张某又一同样病症住院治疗。结合张某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某控制器公司对张某的病情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初步判断。《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者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险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由于所从城市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情况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经进行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是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关情形消失时终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是因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丧失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商保险的规定执行。因此,本案中某控制器公司与张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年4月,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病苯中毒,后经市,省两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诊张某换职业,并威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张某属于工伤,某控制气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工伤。结论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张某患职业病是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造成的。章某经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焦点二,某控制器公司在年7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因此,某控制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且因其违法行为知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导致张某在被诊断为职业病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已非参保职工,其相关待遇不同,依照参保职工的相关规定,有工伤保险基金报销这一责任完全在某控制器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意思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张某因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某控制器公司应当承担。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有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有国家强制实行的一项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基金有用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的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公司的相关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9)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制裁,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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