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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也算工伤,劳动者需全面了解相关知识,因为都有可能遇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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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系洛阳某控制器公司职工,在该公司从事组装工、涂染工工作。在工作期间,吴某因头晕、恶心、浑身乏力等多次入院检查,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并先后于年7月和年5月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元。年7月7日,双方劳动合同到期,遂终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社会保险停缴手续。但某控制器公司未对吴某进行离职前职业健康检查。

年3月,吴某又因同样病症住院,花费医疗费元。同年4月,医院诊断为职业性慢性苯中毒(中性粒细胞减少症)。某控制器公司不服,先后向市、省两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11月4日,吴某被省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确诊。

鉴于此,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年11月15日做出《工伤鉴定通知书》,认定吴某所患职业病系因工负伤。该决定于年12月6日送达某控制器公司。某控制器公司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法院于年10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工伤认定结论。

年12月9日,河南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认吴某劳动功能障碍程度为七级。年5月,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某控制器公司支付治疗职业病所花费的医疗费,并按照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因吴某申请劳动仲裁时,其工伤认定结论及伤残鉴定结论尚未做出,本案一直中止审理,于年12月恢复审理。

另外,吴某于年11月15日达到退休年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裁决某控制器公司支付给吴某医疗费元、劳动能力鉴定费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鑫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停工留薪期工资元。

本案有两上争议的焦点,一是吴某是否应当有工伤保险待遇,二是如果其享有,应当由社保基金支付还是由某控制器公司承担。

关于焦点一。吴某在年7月7日劳动合同到期后,与某控制器公司终止了劳动合同。而在此之前,吴某多次入院检查,被诊断为白细胞减少症,曾在年7月住院治疗,且在劳动合同终止前2个月,吴某还在住院治疗。在年3月,吴某又因同样病症住院治疗。结合吴某所从事的工作岗位,某控制器公司对吴某的病情应当有一个合理的初步判断。

《职业病防治法》第36条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劳动合同法》第45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为止;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因此,本案中,某控制器公司与吴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做法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

年4月,医院诊断为职业性苯中毒,后经市、省两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确诊吴某患职业病。洛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工伤认定通知书,认定吴某属于工伤。某控制器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法院最终判决认定工伤结论。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吴某患职业病,是在该公司工作期间造成的。吴某经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应当依法享受工伤待遇。

关于焦点二。本案中,某控制器公司在年7月7日劳动合同期满前,未履行对职工进行职业健康检查的义务,因此,某控制器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法,且因其违法行为致使与吴某的劳动合同终止、无法延续,导致吴某在被诊断为职业病期间未参加工伤保险,已非参保职工,其相关待遇不能依据参保职工的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报销。

这一责任完全在某控制器公司。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62条的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吴某因为职业病被认定为工伤所产生的相关费用,某控制器公司应当承担。

工伤保险是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由国家强制实行的一项保险制度。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不缴纳。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八、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九、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康复等基本情况。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或者其他影响劳动能力的情况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至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由于职业病具有隐藏性、潜伏性等特点,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依法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在新招用劳动者之时,对新入职劳动者进行健康查体,这样可以避免由于劳动者之前在其他用人单位工作过程中接触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的工作环境,而被诊断为职业病时的责任主体不清等纠纷问题;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前,及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这样,在企业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前提下,如果被确诊为职业病,并被认定为工伤,相关的工伤保险待遇就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报销,否则,所有的费用将由用人单位一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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